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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长沙发出全国首张《家庭教育令》!
[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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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6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这张教育令载明:不得让8岁孩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让孩子与监护人同住,并由其本人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孩子,多关注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如违反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监护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是我国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全国第一例《家庭教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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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7日,原告胡某(茜茜生父)将被告陈某(茜茜生母)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女茜茜的抚养权由被告陈某变更给原告胡某。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查明:

2020年8月,胡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后,双方约定女儿茜茜由母亲陈某抚养,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

陈某再婚后带着女儿茜茜搬到新的出租屋内,致使女儿两个星期未能上学。

孩子父亲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茜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从2021年2月起,8岁的茜茜一直与保姆单独居住,陈某作为被监护人母亲,在父亲委托全托后,只是周末过去接送孩子,并未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监护义务,可认定被告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父亲虽然以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女儿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是其让8岁的孩子一个人与保姆单独居住,原告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

鉴于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对女儿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多有忽视,女儿茜茜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即本案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也考虑到母亲陈某有表达出将女儿转学以便照顾的主观意愿,结合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茜茜由母亲抚养的约定。

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应该再给予茜茜的母亲一次自我纠错即积极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机会。

据此,天心区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某继续履行监护责任。但对法定监护人陈某的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天心区法院依法对失职监护人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

这份《家庭教育令》裁定:陈某应多关注茜茜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茜茜的详细生活状况。如义务履行人陈某违反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份《家庭教育令》裁定:陈某应多关注茜茜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茜茜的详细生活状况。如义务履行人陈某违反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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